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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行非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钟国良、方元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钟国良,方元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非审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岳林,主任。被执行人:钟国良,男,汉族。被执行人:方元琴,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执行人钟国良、方元琴不履行征决(2014)5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征决(2014)5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5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钟国良、方元琴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王机英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