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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素平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素平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44号罪犯徐素平,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了(2012)河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素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运中刑一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徐素平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在楼道值班岗位上,踏实认真,协助民警维护良好的楼道秩序,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素平的刑期从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该犯于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12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4年6月30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7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徐素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素平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