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殿波与赵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波,赵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张殿波,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住址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野,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波诉被告赵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殿波撤回对被告赵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00元,减半收取后退回原告3800.00元。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双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