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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唐杰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852-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4906843-3。被执行人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217958-3。被执行人唐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30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0元、利息33787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1日止)、诉讼费2498.5元、执行费6344元,合计34262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唐杰人民币34262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金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