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晓霞与被告赵福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霞,赵福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孙晓霞,女,1984年2月5日,住平泉县柳溪镇张营子村十一组287还。身份证号132624198402055604.被告赵福生,男,1981年11月28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0823198111285517。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霞与被告赵福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福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晓霞撤回对被告赵福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