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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与林国童、阮秋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林国童,阮秋凤,宁德市天署实业有限公司,阮丹萍,阮忠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8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10号。负责人涂映雪,行长。被告林国童,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阮秋凤,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宁德市天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林国童,总经理。被告阮丹萍,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阮忠斌,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诉被告林国童、被告阮秋凤、被告宁德市天署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阮丹萍、被告阮忠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29万元或其名下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相关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国童、被告阮秋凤、被告宁德市天署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阮丹萍、被告阮忠斌银行存款人民币2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国童、被告阮秋凤、被告宁德市天署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阮丹萍、被告阮忠斌名下价值人民币29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小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芳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