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田芳乾与刘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芳乾,刘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田芳乾。被执行人刘明龙。申请执行人田芳乾与被执行人刘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江民一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执字第736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玉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