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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民一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结兵与陆军、邓修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结兵,陆军,邓修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观民一初字第00871号原告:黄结兵,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徐友根,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军,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邓修兰,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住址同上。原告黄结兵诉被告陆军、邓修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结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友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军、邓修兰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结兵诉称:陆军、邓修兰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6月24日向黄结兵借款18万元整,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违约金、借款期限等事项,黄结兵给付借款后,陆军、邓修兰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然陆军、邓修兰至今仍未偿还借款,请求判令陆军、邓修兰偿还借款18万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3%计算)。陆军、邓修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陆军、邓修兰向黄结兵出具借款协议,借款协议载明:今借到黄结兵18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逾期则每天按借款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当日陆军、邓修兰出具收到18万元的借条、收条。此后,陆军、邓修兰未偿还借款,故黄结兵诉至本院,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审理中,陆军、邓修兰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借条、收条、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查证属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黄结兵与陆军、邓修兰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黄结兵支付借款后,陆军、邓修兰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故对黄结兵要求陆军、邓修兰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借款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比照民间借贷的利率,对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军、邓修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结兵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黄结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5420元,由被告陆军、邓修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 明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馨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