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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行监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茂臣与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审批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济行监字第30号王茂臣:你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桑梓店镇政府)、原审第三人张贤涛建设行政审批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济行终字第265号行政判决,以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改判为申请再审的理由,要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桑梓店镇政府作出的2013-24号《天桥区桑梓店镇村民危房改造通知书》的内容为:张贤涛申请危房改造已经批准,批准平房改造��积为330.16平方米。该危房改造通知批准的改造面积与房屋类型均未发生改变。你与张贤涛就本案争议房屋原有的相邻权纠纷,未因本案危房改造通知产生权利义务的变化。故该危房改造通知对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你与该危房改造通知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