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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息县,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杨德保,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德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沪A584**的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普陀区梅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梅川路43弄5号处时,因疏忽大意,与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同年4月10日,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肇事后逃逸。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规定被网上追逃。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陈某、刘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尸体检验报告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逃跑,又再次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形,符合自动投案主动性、自愿性的本质特征,故公诉机关当庭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有悔罪表现,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可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慧琴人民陪审员  宫峰飞人民陪审员  贺耀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滕镇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