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春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燕,施爱民,陈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燕。被执行人:施爱民。被执行人:陈慧芳。申请执行人王春燕与被执行人施爱民、陈慧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施爱民所有的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房产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置,为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现将本案指定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本金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邹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