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向敬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敬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598号原告: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董永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政斌,苍溪县柏杨信用社负责人。被告:向敬益,男,生于1962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向敬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并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的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并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的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启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培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