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90号原告:陈某某,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汪桂民,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