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催字第15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娜丽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娜丽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房民催字第15007号申请人周娜丽,女,33岁,北京鑫欣广源食品厂个体工商户业主。申请人周娜丽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4319052号,开户行为北京农商银行房山支行葫芦垡分理处,银行帐号为×××,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出票金额为七万二千七百零七元的转帐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周娜丽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阎素强代理审判员 李克岳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东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