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小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荣轩与唐国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荣轩,唐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小字第13号原告张荣轩,男。被告唐国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轩与被告唐国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轩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荣轩负担。审判员 郑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