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运城经济开发区天泰物贸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及其二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经济开发区天泰物贸有限公司,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天泰物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十分公司本院在执行(2014)运中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运城经济开发区天泰物贸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及其二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运中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