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林一枝、高新杰与高新杰、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一枝,高新杰,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林一枝。委托代理人朱国栋(特别授权),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新杰。被告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文化路东段。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路738号。负责人王智勇,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一枝与被告高新杰、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一枝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诉原告林一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129元,由原告林一枝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