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卓诉被告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卓,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935号原告李卓,男,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西区兴华北街29号。法定代表人黄俊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鹤鹏,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原告李卓诉被告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卓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梅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聂 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