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姚体明与黄其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体明,黄其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姚体明,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姚能江,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其权,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姚体明诉被告黄其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体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7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