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商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光华磨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金品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光华磨具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金品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商初字第00656号原告天津市光华磨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国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金品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标准写字楼A6楼753。法定代表人肖正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光华磨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金品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津市光华磨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光华磨具制造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光华磨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3元减半收取1111.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天津市光华磨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钱伟东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