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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高富道与刘少杰、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富道,刘少杰,吴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高富道。被告:刘少杰。被告:吴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富道与被告刘少杰、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富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91元,减半收取2734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345.5元,由原告高富道负担。审 判 长  张德兵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