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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车红心诉纪菲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红心,纪菲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车红心,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委托代理人姜红,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菲菲,女,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住住新疆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委托代理人俞炳山,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红心诉被告纪菲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红心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红心申请撤回对被告纪菲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红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8元,邮寄费44.4元,合计382.4元,由原告车红心负担。审判员  赵学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