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罪犯文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文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395号罪犯文明,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2005)宜刑初字第00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中,2008年10月、2009年12月、2011年3月、2012年7月、2013年10月五次经本院共减刑四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文明在服刑中获监狱次四表扬,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文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沙洋汉津监狱报请减刑幅度为七个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该犯剩余刑期已不足七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明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鲁习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