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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减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吉克娃尔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减字第313号罪犯吉克娃尔,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2011年10月17日四川省峨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峨边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吉克娃尔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吉克娃尔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65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吉克娃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克娃尔予以减刑六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5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伍 健人民陪审员  辜敬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