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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庆华与付传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华,付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华。被执行人付传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棣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付传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传杰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付传杰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友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