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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1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重庆恒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1751号原告重庆恒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正街97号新华小区18幢,组织机构代码56873092-7。法定代表人陈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正山,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宝华村(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2202398-7。法定代表人罗文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书权,男,1967年2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重庆恒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恒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米俊倩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惠如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