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牛严锋与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严锋,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杨智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牛严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华阴市华西镇庆华村5组,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刘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亚鹏,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杜,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智民,男,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山阳县银花镇街道村农科站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严锋与被告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杨智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严锋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严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严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牛严锋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田 青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