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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生于1978年6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2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仁寿民初字第87号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