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生于1978年6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2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仁寿民初字第87号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