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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马秋雨与代文旺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马××,代文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代马××,女,汉族,2009年8月28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马媛,女,汉族,1980年12月19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系申请执行人代马××母亲。被执行人代文旺,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系××职工,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安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代文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代马××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5988元,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本院通过采取执行措施,现本案已全额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徐树荣人民陪审员  马贤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道永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