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孙德源与孙建秀、孙建美、孙建仪、孙建生、孙建庭、孙建强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孙某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委托代理人孙建荣。被执行人孙某乙。被执行人孙某丙。被执行人孙某丁。被执行人孙某戊。被执行人孙某己。被执行人孙某庚。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孙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2014年10月的赡养费15840元在他案中已解决,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李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