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潘力生与阎海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潘力生;阎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开执字第2126号 申请执行人:潘力生。 被执行人:阎海龙。 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运输费50000元,执行费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 本院(2014)开执字第212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席 旸 执行员 白 力 忠 执行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