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莫观进与深圳市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观进,深圳市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观进。委托代理人赖建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安乐村39区57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75586764。法定代表人吴小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文军,系该公司人事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向东,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莫观进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双方均确认莫观进每月休息四天,并对莫观进2012年6月7日至离职之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时间与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进行了确认(详见附表)。鸿都物业公司主张其月工资计算方式为:日工资系数[(基本工资+月考评工资+住房补贴+岗位补贴)÷当月自然天数(30或31天)]×(正常出勤天数+休息日加班天数+每月固定休息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3),莫观进确认公司实际以该方式计发工资,但认为该计发方式不合法,日工资系数不应是除以每月自然天数,而应以21.75天为基数计算。依据双方确认的工资表显示,莫观进每月固定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考评工资、住房补贴、岗位补贴几项构成,另有不固定的工龄补贴、话费油费及其他补贴,并相应扣除了超标水电费及社保费用。以上固定发放的几项中,2012年6月、7月合计为1900元/月,2012年8月-12月合计为2000元/月,2013年1月至离职之日合计为2500元/月。再查,鸿都物业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20日与7月18日向莫观进转账支付了2053.7元和368.6元,用于支付莫观进2014年4月1日至5月6日期间的工资,莫观进确认已收到上述工资款项,但认为没有足额支付,还应支付差额158.7元。又查,鸿都物业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出具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与同日《员工离职交接清单》记载,鸿都物业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因莫观进上班时间在岗亭睡觉对其作出开除处理,并且在该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鸿都物业公司主张,这属于公司部门主管对人事管理制度理解错误,提前让莫观进写了《员工离职申请表》和《员工离职交接清单》,呈公司人事部审批时,公司发现手续不足就退回了,并没有同意,故认为该离职申请表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鸿都物业公司主张2014年5月6日当场口头告诉莫观进继续上班,莫观进不同意上班。后鸿都物业公司又在2014年5月8日同时出具了两份《奖罚通知单》,以莫观进2014年5月6日上班睡觉及2014年5月7日、5月8日无故不上班为由,分别记大过一次,上述两份通知单没有莫观进签名确认。同日,鸿都物业公司又出具了一份《员工离职申请表》,以莫观进两次记大过为由,给予开除处理,并于当日发《通告》,以莫观进一年内两次记大过处分为由,给予开除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与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鸿都物业公司是否应支付莫观进2012年6月7日至离职之日的加班工资;二、鸿都物业公司是否向莫观进足额支付了2014年4月1日至5月6日期间的工资;三、鸿都物业公司是否应支付莫观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四、鸿都物业公司是否应支付莫观进高温补贴。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首先要认定莫观进的工资结构问题。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莫观进实行的是计时工资,每月工资为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再加上加班费,而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表以及莫观进的上班时间,可以确认莫观进每月固定休息四天,除扣款及其他补贴外,每月均发放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月考评工资、住房补贴、岗位补贴)。莫观进主张该固定工资即为基本工资,鸿都物业公司主张该固定工资包含了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而双方均确认鸿都物业公司计算工资的方式为:日工资系数[(基本工资+月考评工资+住房补贴+岗位补贴)÷当月自然天数(30或31天)]×(正常出勤天数+休息日加班天数+每月固定休息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3),有些月份存在工龄补贴和其他补贴,另行加上。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因莫观进每月均固定休息4天,而日工资系数均以月自然天数来计算,最终乘以当月所有上班天数(包括正常上班天数及按法定倍数折算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上班天数)以及休息的天数,莫观进在鸿都物业公司工作期间一直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并未对公司该种计发工资的方式提出异议。再结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采信鸿都物业公司的主张,认定莫观进的每月工资固定发放的工资包含了基本工资(最低月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至于鸿都物业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莫观进的加班工资,本院依法进行了核算(详见附表),核算后鸿都物业公司少支付了莫观进的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603.16元,超额支付了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6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因一审判决鸿都物业公司支付莫观进2012年6月7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费人民币4397元,鸿都物业公司未提起上诉,应视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莫观进上诉请求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莫观进2014年4月1日至5月6日的工资问题,因鸿都物业提交的工资表没有莫观进的签名确认,而莫观进主张上述期间工资为2581元,本院依法采信莫观进的主张。鸿都物业公司已经支付了2422.3元,还应支付工资差额人民币158.7元,但因一审认定鸿都物业公司支付莫观进2014年5月1日至6日工资差额人民币582元,鸿都物业公司没有提起上诉,视为认可,故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工资差额。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鸿都物业公司虽主张2014年5月6日填写的《员工离职申请表》没有经过公司人事部同意,不发生效力,但该表已经有公司部门面谈意见及管理处主任意见,均明确了对莫观进进行开除处理,且莫观进当日就办理完了交接手续。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讲,在看到有代表公司的管理处主任的书面同意开除的意见并要求当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就可以理解为鸿都物业公司的意见。鸿都物业公司主张当场告诉莫观进继续上班,但没有提供证据可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4年5月6日因鸿都物业公司对莫观进作出开除处理而解除,因双方劳动关系自2014年5月6日已经解除,鸿都物业公司之后再以莫观进2014年5月7日、8日无故不上班作出的记大过处分的决定,没有事实依据。而关于鸿都物业公司的开除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本院认为莫观进上班时间被发现在岗亭睡觉,虽属违纪行为,但该行为还不足以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鸿都物业公司该开除行为没有合法依据,依法应向莫观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莫观进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数额为(以双方确认的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的工资计算)2595.4元,在职时间为23个多月,鸿都物业公司依法应支付莫观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10381.6元(2595.4×2×2),因莫观进上诉请求支付的数额为10000元,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该项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高温补贴的问题,因鸿都物业公司已经举证证明莫观进工作的岗亭安装了空调,采取了降温措施,莫观进上诉请求高温补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年休假工资问题,莫观进上诉请求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莫观进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被上诉人深圳市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莫观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四、驳回上诉人莫观进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被上诉人深圳市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时间休息日加班时间(天)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天)基本工资应付加班工资应发工资已发加班工资(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差额2012.6.7-6.30311172.41620.71520347.592012.07501500689.71977.42477.422012.0841500551.7620005002012.096115001034.552133.33633.332012.104315001172.492387.1887.12012.1141500551.7620005002012.1261500827.642000500总计5448.63845.441603.162013.01411500758.672661.291161.292013.024315001172.493985.712485.712013.0361600882.722459.68859.682013.04411600809.16262510252013.05411600809.162661.291061.292013.066116001103.42583.33983.332013.0741600588.4825009002013.0851600735.625009002013.09511600956.282696.671096.672013.104316001250.522913.231313.232013.1151600735.625109102013.1251600735.62429.35829.352014.014216001029.8425109102014.024218081163.823189.741381.742014.0341808665.042026.13218.132014.04311808748.172053.7245.72014.5.1-5.611332.51415.65368.636.09总计14560.216317.21-1757.01备注因2014年4月1日至5月6日期间的工资表没有莫观进签名,其主张鸿都物业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故按实际转账发放的数额核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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