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初字第188号原告:陈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