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督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陇南市武都区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张龙强、王建忠支付令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农村合作银行,张龙强,王建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督字第18-1号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张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泉海,任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隽赟,陇南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龙强。被申请人王建忠。本案受理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农村合作银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月16日做出(2015)武民督字第18号支付令,在法定时间内支付令不能够送达被申请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武民督字第1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由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判员  马林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红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