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执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保英与茹启伟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保英,茹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181-4号申请执行人:冯保英被执行人:茹启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及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茹启在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某某社区26、27号楼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