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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执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保英与茹启伟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保英,茹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181-4号申请执行人:冯保英被执行人:茹启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及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茹启在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某某社区26、27号楼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