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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靳维振与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维振,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靳维振,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卢中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维振诉被告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维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维振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维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120元由原告靳维振承担。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