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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知民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快乐阿里巴巴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快乐阿里巴巴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快乐阿里巴巴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27号201、202室。法定代表人余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娟、李丹丹,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方勇、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快乐阿里巴巴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快乐阿里巴巴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快乐阿里巴巴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晔审判员 薛 荣审判员 程堂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卢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