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施思群与朱月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思群,朱月华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施思群,自由职业。被告朱月华,个体业主。原告施思群与被告朱月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兰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思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施思群负担。审判员 周兰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