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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施思群与朱月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思群,朱月华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施思群,自由职业。被告朱月华,个体业主。原告施思群与被告朱月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兰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思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施思群负担。审判员  周兰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