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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夏某与苏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某,夏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郭某。上诉人苏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4)兖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4)兖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