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志全与吴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全,吴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70号原告:王志全。被告:吴波。原告王志全与被告吴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全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全撤回对被告吴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东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