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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赵庸福盗窃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庸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5号罪犯赵庸福,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捕前系农民。1991年因故意伤害被送劳动教养二年。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1月8日作出(2000)益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赵庸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0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该犯系病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湘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益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4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在监区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现累计考核分8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庸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