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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智铖与龚杰浚、邓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智铖,龚杰浚,邓雯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864号原告:胡智铖,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汤国坚,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针,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杰浚,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邓雯君,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智铖诉被告龚杰浚、邓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智铖于2015年2月9日以经协商,原告同意暂缓两被告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智铖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智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胡智铖负担。审 判 长  叶成汉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精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