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智铖与龚杰浚、邓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智铖,龚杰浚,邓雯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864号原告:胡智铖,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汤国坚,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针,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杰浚,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邓雯君,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智铖诉被告龚杰浚、邓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智铖于2015年2月9日以经协商,原告同意暂缓两被告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智铖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智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胡智铖负担。审 判 长 叶成汉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精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