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吴某,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清松,方芳(实习),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以双方已庭外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馨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