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焦兆勤与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兆勤,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西民初字第391号原告:焦兆勤,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无业。委托代理人:郭朝,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西由留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地震,系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玉茶,系该居民委员会副主任。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焦兆勤诉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龙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告诉称,原告于1994年与被告签订了果树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内因果树老化病死所剩无几,经被告同意原告出资栽种了枣树200棵、杏树200棵、桃树200棵。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到期后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未转包给第三人,原告一直实际管理所栽种的果树。后因2010年征地拆迁,原告栽种的果树被被告损毁,原告1995年盖的房屋也被拆除,原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房屋价值和地上附着物果树赔偿款,当时已经按照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文件评估,以上补偿款被告均已经领取,但被告拒绝按照评估价值补偿原告。被告对此表示认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1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焦兆勤房屋补偿款80907元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09000元,共计189907元。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0年10月28日至2015年3月12日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协议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0元,由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崔龙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