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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文金与邹国军、廖玉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金,邹国军,廖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金。被执行人邹国军。被执行人廖玉蓉。申请执行人陈文金与被执行人邹国军、廖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国军、廖玉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文金于2014年12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国军、廖玉蓉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文金案款共计40617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邹国军、廖玉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龙泉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廖玉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房屋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龙泉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国军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现被执行人邹国军、廖玉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文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0617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邹国军、廖玉蓉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文金40617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邹国军、廖玉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陈文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