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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执字第6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淑芳申请执行张顺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芳,张顺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681-3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芳,女,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张顺香,女,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顺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顺香于2014年7月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淑芳借款及利息共计1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1220元、交纳执行费2181.8元。但被执行人张顺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顺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