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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莫事由与张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事由,张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9号原告莫事由。被告张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事由诉被告张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事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张雄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案件相对人的权利,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事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钟朝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