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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世民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民,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186-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民。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号楼1幢10404室。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号楼1幢10404室。李世民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李世民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及利息17039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XX商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118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