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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秦雪峰与马治荣、王晓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雪峰,马治荣,王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保字第00002-1号申请人秦雪峰,男。被申请人马治荣,男。被申请人王晓辉,女。咸阳市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秦雪峰与马治荣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9日将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的函通过申请人提交我院,申请人并申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晓辉名下小轿车两辆;冻结被申请人马治荣、王晓辉名下存款100万元,申请人秦雪峰及案外人秦公诚愿意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秦雪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秦雪峰名下单元房一套;查封秦公诚名下单元房两套;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晓辉名下小轿车两辆;三、冻结被申请人马治荣、王晓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黄林鹰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孔 媛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