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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培诉被告孙帅业、赵自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培,孙帅业,赵自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974号原告刘艳培,女,生于1987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孙帅业,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赵自巧,女,生于1964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培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培诉被告孙帅业、赵自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豫KBL6**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豫KBL6**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原告刘艳培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豫KUC1**号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金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康晓惠 微信公众号“”